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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规避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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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

  有单位人事咨询,其单位有一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到2018年8月31日止。现在合同即将期满,我们公司还想留用该员工一段时间,但不想和他再次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避免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法律责任),可不可以双方协商延长一下第一份合同期限,避免续订第二份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

  事实上,这个问题并非个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又鉴于经营、生产需要等客观原因,需要该劳动者继续工作一段时间,但该段时间又不会很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和劳动者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势必会遇到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当然,不排除一部分企业就是单纯通过反复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控制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次数,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正常情况下应允许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调整,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建立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制度,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与计算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次数建立了直接关联。

  那种单纯通过反复延长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控制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次数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而且,如果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过长的,事实也等同于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也应当予以规制。

  结合有关我们检索到的本地区规定(江苏地区),我们的结论是:劳动合同期限仅可短期延长(一般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否则应当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附部分地区规定

  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4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

  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四、《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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