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在建立用工关系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此时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无不当。
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用工单位的退工函后,未重新对劳动者进行劳务派遣、安排新的用工岗位,而是直接将劳动者予以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9)陕01民终3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