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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约定由一方单独承担侵权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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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这是法律对派遣员工履职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


虽然法律对派遣员工履职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的,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当得到认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进一步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所产生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当然有效。【(2019)渝01民终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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