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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法疑难问题与司法观点
发布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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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下,劳动用工关系如何确认?


被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到用工单位工作,工资报酬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集中支付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符合劳务派遣的用工特征。


劳务派遣单位抗辩其以用工单位名义招收员工并代为发放工资,仅仅属于职业介绍性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2019)闽02民终328号】


情形2: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资质的情况下,劳动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并不妨碍依法认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成为劳务派遣单位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2018)闽02民终2555号】


情形3: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负有生产性劳动管理义务,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伤所造成的损失,除工伤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的赔偿项目外,应由用工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闽02民终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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