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当中
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
是签订了派遣协议的合同关系
当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
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呢?
案例回顾石某于2018年3月5日入职湖南某人力资源公司,双方订立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将石某派遣至某加工公司从事焊工工作。人力资源公司未为石某购买工伤保险,将社保以现金的方式在工资中补贴给石某。
2019年1月23日,石某在加工公司工厂内工作时,被钢板砸伤左脚,送至医院治疗住院,产生费用14198.78元,由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10000元,住院津贴350元,余下部分石某支付。2019年8月2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石某构成工伤。
石某住院期间,人力资源公司及加工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也未支付伙食费及护理费。石某受伤后未至加工公司上班,人力资源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996元。石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7538.54元。
2019年12月2日,石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相关赔偿。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人力资源公司向石某支付52,769.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23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45,231.24元、停工留薪工资差额17,619.62元、护理费700元、医疗费4,486.78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500元,加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人力资源公司与加工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处理的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工单位是否应当为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因此人力资源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故人力资源公司向石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合计166,738.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石某在加工公司工作时构成工伤,应当认为受到损害,加工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对石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加工公司应当对人力资源公司对石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石某的用人单位,有为石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加工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其亦负有监督和督促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人力资源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石某在加工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由人力资源公司与加工公司向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加工公司对人力资源公司向石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1、人力资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769.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23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231.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619.62元,护理费700元,医药费4486.78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66738.66元。
2、加工公司应当对人力资源公司在向石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