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行业资讯
富文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岗位外包、员工派遣、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企税优化、灵活用工、HR外包、劳务代理,劳动法律、法律咨询、人才测评、人事服务、人事外包、招聘测评等产品及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控制用工成本。与国内腾讯、中兴、松下电器、交通银行
前沿行业资讯
劳务派遣员工可否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1-07-06
  |  
阅读量:0
字号:
A+ A- A

案例实录:


自2002年1月起,马某通过北京某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遣至某配送中心工作,服务中心陆续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又连续两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到期,马某以连续签订两次合同为由向服务中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服务中心的拒绝。


服务中心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应当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马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专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马某虽然系劳务派遣员工,但其与服务中心建立的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服务中心应当与马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选择终止合同,构成违法终止。


根据马某的诉请,服务中心应当向马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应当注意的是,本案发生在北京市,目前北京市、广州市等地均认为劳务派遣应当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但也有部分地区(如上海市、江苏省)认为劳务派遣属于灵活用工,不应强制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上一篇:用工单位如何行使派遣员工退回权
下一篇:在“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是否视为直接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