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向劳务派遣工发放工资,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劳动者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虽该单位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有《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合同》,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不构成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该“用工单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只是代发工资,故应认定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9)豫01民终2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