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针对因企业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那么当企业高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呢?下面是富文人力资源带来的本期劳动风险案例。
葛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任总经理,2016年3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葛某在该软件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业务需要经常加班。
所以葛某以要求某软件公司支付2016年1月-3月期间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系某软件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下,即使其有延时或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也不能当然视为加班,故对葛某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公司高管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由于随时处理各种突发事务和管理之需,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对于公司高管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应当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参考工时制度、工资明细等内容合理确认加班工资的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高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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