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从2021年起,个税缴纳有变化!下面请看富文人力资源带来的相关内容。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
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个税缴纳是怎么操作的呢?纳税人应该如何申报?
【举例】
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也就是年收入不超6万元,不用扣税。而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原来是每个月超5000,就会先预扣个税,但现在是累计到6万元才开始预扣个税,就算前边几个月拿8000元一个月,只要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就不用扣税。这样就有利于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简化手续流程,减轻办税负担和工作量。
值得提醒的是:
2020年12月31日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如不确认则自动延至2021年。
如果有下面几种情况,可能需要修改:
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1. 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2. 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3. 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共同扣除人的扣除金额之和不超过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4. 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
5. 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6. 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7. 纳税人应当确保填报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准确;
8. 纳税人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享受扣除;
9. 纳税人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为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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